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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确,“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表示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
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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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而新法针对互联网发展下出现的新不正当竞争行为,态度是相对审慎包容的,要求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遵守新法的各项规定,不能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公平竞争。这有利于“互联网+”监管模式的实现。 针对互联网,新法还增加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内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此前就成立了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在新法的规定下将更加细致地研究具体事例、出台相应的行业标准。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领域的正确解释,希望采纳。
禁止互联网领域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增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直指虚假宣传泛滥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做出选择的重要依据是商家的销售量和购买者的评价。而电子商务平台的不少经营者线下“雇水军”、线上“刷单、刷评价”,不但使自己迅速提升所谓的商业信誉,还使消费者在接收错误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交易选择,更使其竞争对手在按销售量、评分等排序时排后,并且损失大量的交易机会。 该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大意义:其一,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的提供虚假的销售状况、不真实的用户评价等行为,过去多是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展维权。而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给予了平台中的经营者针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的明确依据,增加了虚假宣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其二,尽管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上述现象已有所规制,但行政规章的层级不够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比而言,不仅仅是法律的位阶提高了,还特别增加了规制帮助虚假宣传的“网络水军”。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行为也构成违法。这样能够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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