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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死刑复核的流程

2021-10-1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事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执行事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审查死刑事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死刑的裁定。不承认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再审或改判。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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