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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理由可以不得

2022-10-28
当前,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看到了种地收益较高,后悔以较低的费用将土地承包或转包出去,只要抓住对方一点瑕疵,便千方百计地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日前,房山法院判决A给付村经联社承包费1220元,驳回了村经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这项判决给了持类似上述想法的人一个警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合同。A(化名)是房山区某村农民。2001年,她跟村经联社签订合同,承包了村173棵果树附带树下土地,每年承包费750元,于每年1月底前交清。随后,她和老伴在承包地里种了一些果树,细心经营起来。2003年,村里因工程需要,伐掉了这里的部分树木,每年给她减少了140元承包费,因此,2004年以后的承包费每年为610元。2004年和2005年的承包费共1220元,A没有交给村经联社。村经联社就以A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告到房山法院,要求解除合同,A缴纳拖欠的承包费。A辩称,由于2003年村里的工程占地,村领导曾答应以补偿费折抵承包费,但后来一直没有施行。2004年1月和2005年的6月,曾去经联社交承包费,但负责人不在,他们没收我的承包费。我不是赖账,所欠的承包费可以马上给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至今未缴纳2004年和2005年的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虽拖欠承包费,但并非拒绝缴纳,且当庭表示愿意立即缴纳所欠承包费,表明了原告发包的目的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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