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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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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要符合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条件。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驳回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的规定在遇到再审请被驳回的情况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是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其中发现相关的裁定或是调解书的内容中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是社会利益的情款,就可以提出抗诉。同样的在各级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中发现了调解书中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损害社会利益的内容,就可以依法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于相关裁定或是判决的检察意见,并且发生这样的情况还需要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然也不会是所有的再审申请被驳回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或者是抗诉。依据我国的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来进行程序,符合条件的才能对于法院的判决或是裁定提出监察意见或是抗诉:第一满足的条件就是人们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的申请;第二就是人民法院逾期没有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情况;第三就是对于已经接受再审申请,并且进行了判决或是裁定,但是仍然有错误的情况。如果是发生了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当事人又向相关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检察意见或是抗诉的,在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之后,根据相关的法律判定为符合再审的情况,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就会向法院提出抗诉,受理抗诉的人们民法院就可以将相关的判决或是裁定交由下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在法律中还指出了对于因为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是检察建议的时候,相关问题的审理就不会受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裁定影响,而是执行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或是检察建议。
1、对行政诉讼的二审终审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二审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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