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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
您做的应该是伤残评定吧不应该是伤情鉴定啊。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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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进行,但若伤情已稳定,则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的评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则要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上述法条中对于治疗终结的理解,可以是基本治疗期届满、无需继续治疗、或已经没有治好的可能。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致人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以评定伤残了,但特殊情形还是得依据具体的治疗情况来确定。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起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当时没有发现伤害,经过检查和诊断,可以证明是由侵权引起的,从受伤确诊之日起计算。这样,受害者受伤后1年后被认定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权利睡眠的争论,也有因疏忽而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故障鉴定一般需要什么时候开始《道路交通事故伤者伤残鉴定》(GB18667-2002)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6个月后向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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