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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愿,离婚自愿。分居可以离婚,不分居也可以离婚。只要通过法定的两种离婚方式进行离婚的,就是离婚。分居满两年,判决离婚的条件有: 1、必须...
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最好有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 现实中,由于分不分居属于夫妻两人之间的私事,因此要注意预留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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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因感情不和满两年,应当准予。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即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这些事实需要对方承认,如果对方不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就需要用证据去证实。但夫妻生活本身就很隐秘,究竟是否分居除了夫妻双方,别人很难得知,因此也难以证明。另外,还要证明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双方异地工作,一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通常会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使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这既包括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当您想要时,是不需要以分居为前提的。
1.如果感情不和分居4年的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采用协议离婚这种方式离婚。采用协议离婚的,只要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即可,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若查明情况属实,并已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场就会发放离婚证。 2.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问题达不成一致的,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是。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另外,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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