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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最好有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 现实中,由于分不分居属于夫妻两人之间的私事,因此要注意预留相关证...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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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这类证据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有较高的证明力,有这方面的证据的,可以优先搜集。 2、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支付时应当尽量使用银行卡支付,以留下相应的账单,因为租赁的房屋,这些缴费的单据上往往写明的缴费人是业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费用支付,一定要有对应的账单。 3、分居协议。国外很多地方规定,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办理,签订分居协议本质上就是协议离婚。在我国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是有难度的,因为能签订分居协议的,就说明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了,可以直接办理离婚登记的,不必要多此一举。不过,在实务中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协议是个好办法,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签收了邮件,即表明告知对方,双方分居状态开始。注意保留邮寄的相关单据。 4、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夫妻双方在日常沟通中形成的通信内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实的,在实务中仍是较好的证据。不过,这类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具体的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 5、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在分居期间,会有一定的人员对该分居事实有所了解,因此请了解事实的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这类证据在实务再结合其它证据,会形成较好的证明作用。
①分居后另行租赁合同②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③居住区房地产管理所的证明④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发行证明⑤双方的信件交流、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对话与双方感情不分居的事实有关,如果对方也承认感情不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⑥分居期间有其他同居人,取得同居人的证明书的分居期间一方在地方生活的暂时居住证明书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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