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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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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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