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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各区、县级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
流溪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抢险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坏堤围或者影响河道行洪,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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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林地内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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