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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形: ①主债务已全部还清,那么由于抵押权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形式,具有从属性,不得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分离,其行使受主债权影响,主债权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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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抵押是捆绑的,必须纠纷结束,还清债务后,剩余部分可以解除抵押。
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是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主债权部分转让”可作为两种理解: 第一:主债权的一部分转让。 第二:主债权部分的转让。 而第一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抵押权的主债权部分转让所有权不能分割开来转让一部分。只能把主债权(所有权)作为一个整体全部转让。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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