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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清洁直运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清洁直运作业技术规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二)除因道路通行条件限制外,不得采用接驳转运方式实施清洁直运;(三)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四)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清洁直运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六)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七)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洒生活垃圾;(八)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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