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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行政诉讼中的质证

2021-10-29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判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法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由申请取得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院出示,可以说明调取证据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和证明效力进行质证。经法院批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互相提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提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互相提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时,提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使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法。当事人在质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经法院批准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件不存在的,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件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在法庭上播放或者显示,当事人应当进行质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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