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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原则:(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1.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予以注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农业行政处罚的步骤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对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一、相关法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那么,行政机关应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答案是肯定的,这是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的内容。二、告知内容1、只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才可以行使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种告知义务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只有当事人在被告知处罚种类和幅度,其认为属于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才能得到保证。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与告知当事人的不一致,是否属于违法处罚。个人认为,如果作出的处罚比告知的较轻,应认为行政机关在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比告知的处罚更重的处罚,因为《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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