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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门口的摊位是非法的。《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社区门口不得设立摊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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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用于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使用了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的场就要交物业费。
《》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此款条文的理解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此条款体现出立法者以保护业主权益优先的立法取向。另一方面,此条款对开发商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意味着只要小区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其卖给外来者,即使已经出售,也不能对抗小区业主的“首先需要权”。《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此条款一方面把车位、车库归属的约定权交到当事人手中,另一方面,列举了车位、车库归属的的三种取得方式,即:出售、附赠和出租。也就是说,该条款的规定承认了开发商的选择地位,由于车位、车库是开发商所建,从而优先享有车位、车库的保留选择权。《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此,《物权法》实际上是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直接归属业主共有。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提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指地面停车场,其占用的土地本来就属于业主范围。因此,开发商没有理由主张地面停车场的所有权。
小区门口摆摊不能算违法,但可能是违法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不属于小区业主的城市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这个时候摆摊是违法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材料,不得建造建筑物、结构或者其他设施。因上述行为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罚款。在属于小区的业主共用道路、场地摆摊。这时摆摊虽然不属于违规行为,但所有业主或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都有权要求其腾出场地,排除妨碍。也就是说,除非全体业主或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同意或授权,否则不能在小区业主共有的场所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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