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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进行投诉、申诉,应当真实、客观,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欺诈行为,导致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承担已收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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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及争议解决途径,也可以将投诉转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束,但可以应消费者的要求延长调解期限。检验、鉴定、测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委员会可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内设立调解机构,依法调解消费争议。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一)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二)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三)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消费者选择退房时,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的,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的,按合同房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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