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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一)预售的,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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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公示。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七)为业主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和便利;(八)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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