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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一、房屋质量验收标准(一)门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二)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三)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四)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门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五)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扇对口缝、门扇与门扇与门框立缝宽度为1.5~2.5mm;(五)毛坯房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3.5cm。二、如何处理房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等原因,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投产使用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建设单位的提前使用一般应视为已验收,使用后发现问题,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方对竣工验收不负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已合格验收的情形来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需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仍可依据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在竣工时就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或者负责返修、改建以使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这是施工单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建设单位也有权请求施工企业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因有质量缺陷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企业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屋面工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屋面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包括.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屋面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找平层表面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6.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7.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 8.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置正确。 9.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结牢固,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 10.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严密,不得有残缺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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