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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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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防震减灾的投入,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预警系统建设、避难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群测群防、建筑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地区的防震减灾事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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