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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湖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五章奖...
符合国家和湖北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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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2016年生二胎,符合国家和湖北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女方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再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45天产假奖励。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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