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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实行以随机抽选为主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2023-06-11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是组织推荐或者个人申请提出人民陪审员初步人选后,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一选任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甚至形成“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的部分,提出了“两次随机抽选”的做法,即从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资格审查、征求意见后,再从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人选。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试点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进行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两次随机抽选”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提高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渠道,吸收更多的普通群众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让不同年龄、民族、性别、行业、职业的人员都有同等的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机会,更好地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法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两次随机抽选的选任程序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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