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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二)以勘验、拍照、录...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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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三)询问案件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按照城市管理事项和考核标准,考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养护情况,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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