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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的裁定不服怎么办

2022-07-04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才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开始的日期是2012年3月1日,距离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资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尚不足一个月。并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也规定了监管机关司法局在缓刑犯脱离监管时应该有作出书面警告的义务。适用一个实施不到一个月的实施办法已经对缓刑犯极不公平了,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资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不仅违背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且还对是切割适用了该办法对缓刑犯谢巍明显不利的条文。 其次,作出罪犯谢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1)资刑法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2011年12月25日,2011年12月27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又向被告送达了《缓刑案件告知书》,在告知书中通知罪犯谢巍按此告知书的要求向居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消缓刑建议书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的规定,上述的判决书、告知书和司法解释都是把监管机关指定和规定为同级的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谢巍在判决后即依照判决书、告知书以及法律的要求,在其居所地判处所接受了监管,他并没有违反有关缓刑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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