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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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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
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退役士兵,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享受相应抚恤待遇,2014年新调整的标准为四级因战致残抚恤金标准为34070元/年四级因公致残抚恤金标准为30760元/年四级因病致残抚恤金标准为28260元/年五级因战致残抚恤金标准为26620元/年五级因公致残抚恤金标准为23270元/年五级因病致残抚恤金标准为21610元/年2015年政策没有变化,按2014年标准执行。
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是这样的,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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