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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
知》(沪财税[2009]20号)(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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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如果是清算所得的话,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是: 1、向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 2、向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的税款; 4、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来分配剩余的财产。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A.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B.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C.缴纳所欠税款; D.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E.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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