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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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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转让,二是部分转让。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股东的股权一般不需要对债务进行特殊处理,因为只要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就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权转让,债务可以由公司承担,债务的责任不应由股权转让转移给新的受让人。 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仍由转让方承担。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形式包括: 1、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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