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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恐吓

2021-11-01
拆迁人,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时采取恐吓、胁迫、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处罚;违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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