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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能否以注册资本作为对价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抽逃出资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不是一样;股东未完全出资、抽逃出资不代表股权身份的无效或丧失,但对于未完全尽到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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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前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可见,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足额出资以及在公司成立后的资本维持,均是股东应当依法履行的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完成应当以其出资、经过验资部门的验资并将出资实际交付公司或将相关财产或财产权转移给公司,且不得将其出资从公司中抽走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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