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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的诉讼费不属于公司的费用,只是代垫,不能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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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谓相关支出,是指与获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谓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规,计入当期损益和资产成本的必要性和正常支出。第3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谓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费、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其他公司、非母子公司)支付的担保费用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可以合理支出,税前扣除。
可以。 税法遵循“实际发生”与确定性原则,按照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事项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预提未决诉讼,最后转入未分配利润,只要不调整应税所得,无须做纳税调增。待实际发生支付未决诉讼时,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诉讼费属于正常费用,可以扣除,只有违反法规等的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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