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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否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023-10-13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法的该条规定是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是弥补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益。同时《保险法》也限制了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金额,即不能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已经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有权拒绝赔偿。 对于人身保险,不使用“损失补偿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形成了一种合同之债,而第三基于侵权行为关系形成了一种法定之债。根据债的相对性,在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都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第三人赔偿范围外承担保险责任,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复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限定被保险人治疗方式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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