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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2、收容教养由当地...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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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刑法的规定,政府收容教养是对未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养期一般为1-3年。《刑法》第十七条十六岁以上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不满16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下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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