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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全措施解除后,房屋所有权可以随时转让,保全解除后交易不受限制。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
房屋被法院保全的,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随时可以请求解除保全措施,而房屋保全的期限为二年,二年后到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自动解除保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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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保全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一)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允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许可撤回诉讼或者依照撤回诉讼处理的;(五)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房屋自办理过户手续以后的那一刻起,所有权已转移到买受人,出卖人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控制权,但并不丧失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在合同另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出卖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并承担滞纳金。如果买受人的经济状况根本无法付款,甚至有欺诈之嫌的,也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原物,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然后根据法院判决变更产权。
法院保全房屋后,是不能进行买卖的,但第三人支付全部房款后,并且第三人没有存在过错的,法院不得保全,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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