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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投资的退出方法: 1、并购退出。 2、新三板退出。 3、借壳上市。 4、股权转让。 5、回购。 6、清算。...
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为第三方收购或者大股东回购。一般而言,股权是由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形成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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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公开吸引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常见的退出方式为第三方收购或者大股东回购,但股东主要退出方式为以下几种: 1、股权转让; 2、《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特殊情形下的异议回购权; 3、首次公开发行; 4、兼并与收购。
根据案例2014年,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签订《股东出资协议》约定,张某、李某分别出资30%,王某出资40%成立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张某和王某均为工商部门备案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而李某的出资30万元记入张某名下,由张某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协议还对利益分配情况均加以明确约定。后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发生了严重亏损。见此状况,李某遂以自己未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退出股份。他要求公司及张某返还其出资的30万元人民币,从此,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李、王三方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基于隐名股东的身份,要求退还其出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本案中,李某即为隐名股东,其与张某、王某二人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合法有效,现公司虽然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但并不符合该协议中约定的退股条件,因此,对于李某要求退股的请求不应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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