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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3、公产房转租的应提产权单位同意转租的书...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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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3、公产房转租的应提产权单位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及租赁合同,以及特殊情况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 此外,经办人验证符合租赁条件后,当事人还应填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和房屋租赁安全保证书。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4、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 6、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 9、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 1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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