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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的二审书面审理是有条件限制的。达到条件的,由二审法院自行选择,即“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没有达到条件要求是要“应当”...
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就应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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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书面审理的。如果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无误的,可以在进行书面审理后径行下达终审判决,但应听取当事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有可能需要改判的,则应当开庭审理。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是当事人上诉到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去原判决。可以退回原来的一审法院重审,也可以二审法院亲自审理。也可以责令辖区其他一审法院审理。如果当事人不服,再次申诉,或者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由二审法院审理此案。
曾经是这样的,新民诉法出来后,改成了可以不开庭审理,这暗含的意思是至少必须找当事人谈话,做笔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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