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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证据不足,是否可以判定离婚?

2024-11-27
如果想要离婚,但是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并且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机关通常不会批准离婚申请。 作为原告,如果仍然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或者选择在此期间分居,待满一年之后再提出离婚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感情破裂是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标准,但这个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换句话说,从婚姻的根基、婚后双方的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纠纷的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真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剖析,才能够正确地界定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感情彻底破裂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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