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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一般只能向其合同相对方即发包人(承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一般只能向其合同相对方即发包人(承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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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一般只能向其合同对方,即发包人(承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以建筑物所有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建筑物所有人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的,对所有合伙人都有效。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即向合伙人主张权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债务人的抵销权应该向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主张。如果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并且依法可以进行抵销的,则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或者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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