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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实行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单位...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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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封闭式道路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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