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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抚养权起诉讼的回答为原告:李**,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35********。 被告: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36********。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办理离婚手续后至今的抚养费7000元以及雇佣保姆费用7000元、医疗费8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200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5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从办完离婚手续至今被告都没有管过孩子一天,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叫其对孩子行使抚养义务并两次带孩子去找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我国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10周岁的孩子,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至少在孩子满十八周岁前提出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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