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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又称国际私法关系。在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中,一个或多个因素涉及外国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涉外诉讼离婚程序是指涉外婚姻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涉外诉讼离婚主要是指婚姻双方或者一方是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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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中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 3.传唤应诉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籍当事人应怎样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是指解除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这里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是指:或者婚姻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在外国定居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涉外诉讼离婚程序是指涉外婚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程序包括:一方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决定在七日内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交答辩状。最终,法官在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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