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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计划和决算计划;(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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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计划;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弥补亏损计划;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七)制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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