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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功能。驰名商标是无形的财产,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 2、表明质量的功能。消费者可以根据特定商标的声誉来期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如下: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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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一八八三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一九八四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九十五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一)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主要有《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已先后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和协议,对其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都没有作出保留,所以有义务履行相关规定,对成员国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同时,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求解决本国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 (二)维护驰名商标权益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驰名商标凝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大量的智慧和劳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法宝,拥有驰名商标即意味着拥有卓著的产品信誉和广阔的行销市场。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者产品质量高、形象好,甚至能够体现出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需。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民族产业的体现。 驰名商标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易成为假冒、仿冒的对象,通过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不仅可以省去巨额的市场开拓费用,而且能够迅速攫取可观的市场利益。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在我国实行个案认定,在商标纠纷发生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之后的纠纷中并不理所当然地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我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限制是: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除了上述限制,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普通商标一样,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强于普通已注册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可以禁止他人在所有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同普通已注册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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