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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
只要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之一的,就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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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不会实施新的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没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没有自杀或者逃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以下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列举了没有必要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必要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迫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表现或积极返还赃物、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悔罪,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4)因邻里、亲友纠纷造成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五)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十四岁以下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和帮助教育条件的;(6)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拘留;(7)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9)其他不需要逮捕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不予批捕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可以分两种进行区别,一种是涉及到犯罪的,但犯罪分子不适用于批捕的,如果身体患病,或者女性正在孕期的等等;另一种是没有犯罪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也是可以不予批捕的,司法机关不予批捕也应当对当事人说明相关原因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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