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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放线,并制作放线报告。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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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档案。已建成而没有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到规划国土部门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可以向相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申请协助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查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律、法规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施工手续:(一)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二)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向水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三)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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