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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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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律、法规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施工手续:(一)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二)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向水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三)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向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未列入同期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的,除应急工程外,不予核发《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交警部门征求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对建成10年以上的暗渠化河道、排水箱涵或者管道、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管线、高压电缆管线等老旧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普查,采用声纳检测、雷达探测等技术手段查找可能出现地面坍塌、管内物料泄露事故的管网,制定定期检查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贯彻落实。对位于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城中村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成10年以上的自用生产、生活管线,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政管线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巡查,发现可能出现地面坍塌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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