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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综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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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曾经在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 (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该法第七十六条),即不管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 二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相并存的归责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是要求同时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减轻责任也并非全部免责,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归责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来划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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