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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就其提供居住地的真实性,及时向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作进一步核实。对已...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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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判处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的,经司法所建议,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其居住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书,相关证明材料一同移送。公安分县局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区县司法局,同时抄送区县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二十日,向司法所提交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每季度至少会商一次,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会商,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每月至少就辖区社区矫正人员情况会商一次,核清人员底数及变化情况,掌握人员现实表现,共同查找未按时报到和脱管人员,对不服从管理人员加强教育训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危害社会苗头、脱管、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给予处理的,应当立即互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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