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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你父亲开的工厂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则不必这样执行,因为应该按其出资额及公司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但如果属于个...
【1】父亲去世,母亲还在。【2】兄妹三人,母亲要把她所拥有的一半房产给其中一个子女。父亲一半房产份额,也是遗产。【3】如果父亲没有留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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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前两天给你留言的某地房产管理局的朋友。想了半天,我还是用我自己的语言来给你回答,不引用法律、法规条文。这样比较通俗,你也能简单的明白。一、离婚后,房产证在你母亲的名下,那可以证明,房产归你母亲所有,离婚时已分割清楚,可由她自行处分。与你父亲无关。二、如你母亲再婚,该房产已属于你母亲的婚前财产,可由她自行处分,与你继父无关。但在婚姻存序期间,你母亲去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继父享有第一序列继承权.如你母亲没有再婚,房产将由你母亲的亲生子女继承。三、所有有继承权利的继承人,签订好继承协议,到公证处做继承协议公证(包括放弃继承权利人)缺一不可。内容上要每个人自愿认可,表示同意,并在公证员面前签字,方可生效,如你认为继承分配不妥,可拒绝签字。四、如最终继承人只有你和你姐姐,并在你姐姐合作的情况下,可持继承公证到产权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五、房产证遗失,可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母女证明及你母亲的死亡证明,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查档,挂失。原则上挂失后需先将房产补办给原产权人,才能进行各种变更登记。然而产权部门不可能给已去世的人登记房产颁发权属证书。所以,必须在第三点公证完毕后,按公证协议直接办理给各个继承人。六、如你怀疑房产已被他人非法转移,可持你的身份证,母女证明,和你母亲的死亡证明到产权部门申请查挡。如你根本得不到那几样证明,可请当地居(村)委会开证明材料(写明你与母亲的关系,并注明你母亲的死亡时间和申请查阅的档案),到产权管理部门时,加以说明,应该很容易能申请查档(记的查阅时要说清房屋坐落,和产权人(产权证上的)姓名)。七、如仍然能查到你母亲的房产档案,则证明该房产仍未被转移。如查阅不到,证明房产已被转移,则要申请查交易记录。八、如房产未转移,可协同你姐姐一起到产权部门办理继承手续。如已经转移,则要运用法律手段。(因为本人没搞法律,具体不知道在房产已经被非法转移后,应该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法院起诉。请懂的朋友负责向可怜的妹妹解释下,因为如果房产已经转移,过户到别人名下,妹妹是没有权力查阅别人房产档案的,所以有可能根本不确定经手人和现在的产权人是谁)九、以上几条完成后你自然可以得到你应当继承的部分,到时候也许出现两种情况:1、将你所有的房产登记到你的名下,你可以自由处分;2、现产权人,或转让房产的得利人给予你所有房产的现金折价,房产归他所有。当你选择2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房产行情,不要太亏了自己。如对方恶意压价或你又根本不了解行情的情况下,可委托评估部门进行房产评估。或干脆只要房产不要折价,等你再长大些,再懂些社会知识后再做处理。另:在办理房产继承时的必要件。1、产权人的死亡证明;2、经公证的继承协议;3、原房产证;4、继承人身份证明。一般来说:产权部门在办理继承时,有收必要件的权力,有资料不全退件的权力,有就有关事项询问办事人的权力,但却没有调查权。所以索要经过公证的继承协议。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便要就该遗产有几个合法继承人做以调查,并做已公证。至于公证处的调查权能到什么范围,我也就不清楚了。但你要相信,就算他们用欺骗手段获得公证,也是无效的,因为上面没有你的签章,他们伪造,也有公安或法院管查。隐瞒个别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签定的继承协议,是不合法而且无效的。还有一点就是,该房产不可能一步办到你姐夫,或继承人之外的名下。你要相信,产权部门所有一切经过的手续都是有据可查的,你该得的遗产不会凭空消失。中国的法律不管你信什么教,呵呵。如果你办不来这些事情可委托你信任的亲戚带你一起办,或干脆请个律师委托代办,不过律师的费用可能要高些。养老保险在你母亲去世时便终止了。至于以前领到的,你可能是分不到了,因为你当时还没有能力赡养母亲,你姐姐可以说是她在全权照料母亲而得到保险。但房产方面你是合法继承人,不能是因为她照料了母亲就归她所有,切记。
(一)丧命时个人财产及其共有财产的一半为遗产。 (二)如果有遗愿的,按照遗愿继承或者遗赠解决;无遗愿,按照法定继承; (三)遗产第一步骤继承:另一半、娃儿、爸妈; (四)建议法定继承人可商量解决,如果不能商量的,通常均分,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有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五)继承方式: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如果有争议或不能提供继承所需手续的,向法院诉讼,根据法院作出的奏效法律文书解决。 (六)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询问。
可以提供儿子跟随自己生活更好的有利证据,聘请律师争取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节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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