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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过失犯罪的罪名包括以下这些: 1、过失爆炸罪。 2、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4、失火罪。 5、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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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决水罪、交通肇事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过失犯罪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过失行为造成怎样的危害结果,都不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过失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注意: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两点。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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