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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一般来说,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均是过失犯罪,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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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共同性的本质的理解不同,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肯定说一般为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因此,共同实行犯只要主观上有自然行为之共同意思,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而目的行为论者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一种不注意的目的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当然可能构成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决水罪、交通肇事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过失犯罪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无论过失行为造成怎样的危害结果,都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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