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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加工加工加工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承包商能否完成委托项目,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能力、技术水平以及完成的东西都要...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2、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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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合同缔约的主体资格,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甚至被诈骗。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是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对方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作必要的资信调查,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要有缔约的能力,还要有履行的能力。在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可凭企业名称(全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电脑资料,可查询到企业登记、变更情况、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等。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了解企业的财产状况,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存在一定风险时,企业可以选择放弃此笔合同的签订或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第三方的担保。 3、对合同内容的审查。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主要从合同的结构、具体条款约定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公平)、不违反法律规定等。合同内容中常见的漏洞有:质量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付款期限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付款方式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计量方法不明确、检验标准不明确。此外还应当注意诉讼管辖的约定,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一般来说,应当约定应在本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宜。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 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 4、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5、承揽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6、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需要注意: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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